原文:
申请人:吴立新,女,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100196510****22
电话号码13178923283。
被申请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张圣和执行局局长吴豪力,)
电话65879655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398号。
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监督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把拍卖款(执行款)发放给申请人,并给该案结案。
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23日在陶宝网对申请人的抵押物(位于海口市府城镇板桥路48一1号住宅房产(房产证号Hk126221号、土地使用证号琼山籍国用(200|)字第01678号,他项权证号:1097826号)进行拍卖。
规定拍卖款于2017年7月31日前缴入法院指定的海口市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铁桥支行,账号1010898890000002号。拍得884315元。
被申请人分别于2017年9月3O日发放给申请人5O万元人民币;于2017年12月21日发放给申请人11、2万元利息;于2018年9月30日给申请人发放了54933、33元部分利息。所剩余款至今未结。
被申请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的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丶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为了法律的尊严,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四款:“需要跟进监督的;”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检察监督执行款发放,望贵院依法行使监督权为盼!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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