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推拖敷衍、搪塞忽悠,至今“不被受理”!

法治论坛 2474 226

武汉市硚口区纪委

非法搜查我的办公室后留下两张扣物清单

1.1986年3月下旬,武汉市硚口区的“有关部门”(区纪委和区工业局)乘我和付扬志在外省出差快返回单位的前几天,采取突然袭击的公安手段,在我的办公室门窗贴了封条(封条上盖有工业局的公章)。这个小办公室只有我一人在内办公,它的暗楼上是我个人的居室(办公居住两用)。在我们返回单位的第二天(4月3日)的下午,就由区纪委的人将封条撕掉,打开门进去翻箱倒柜地搜查了三个多小时。他们没能出示搜查证,用两张材料纸登记了查收的物品,查抄人在上面签了名:董春生是硚口区纪委成员,吕汉华是区工业局纪检组成员。他们将我经管的第二次小金库的帐单及所余千多元现金收走,同时将我的多本私人日记本及一些私人财物予以没收,私人日记本等至今仍未归还于我。很明显,他们查封和搜查我的办公室,其目的是要寻找当事人(主要是付扬志,因为他们事先通过内查外调已掌握了付扬志的某些贪污事实)在小金库中的违纪问题,而强行收集证据。他们这伙人顺便将一付麻将也搜走,可见其行为素质之差。搜查完后,他们在门上重新贴了封条。就这样强行地剥夺了我在自己的办公室内正常的工作权利和居住权利。

2.我们的这一案子硚口区检察院分别于1986年5月10日和7月10日立案。在检察院立案前的4月3日,硚口区纪委和区工业局对它的一个下属企业单位的办公室实施查封和搜查是一起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当时文革已结束了10年,国家已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制定了宪法在内的多个法规,反复强调要尊重要人权,不能乱查乱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来,纪委的工作也是有章可循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试行)》第三十四条:“(二)不准使用拘留、传唤、搜查、侦查、跟踪等司法手段”。

《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中也有明确的章法:“收集证据必须二人以上”“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的收集只能采取动员的办法,不得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阴私的有关党组织应为其保密。”“纪检部门不能动用法律手段直接收集证据。”

党纪国法是尊重人权的,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绝不容许象“文革”那样无法无天乱查乱搜瞎整人。是谁有那么大的权力批准你“有关部门”对我的办公室强行查封和搜查?你有什么权力限制我进入自己的办公室内?我从另外的通道进入自己的办公室内取自己的东西是盗窃吗?如果是盗窃,你为什么不按刑法第167条给我定个“盗窃证件罪”呢?“有关部门”非法查封手段在先,才导致了我们“翻墙入室”的犯上行为在后,犯上不等于犯法,更不是什么犯罪!硚口区法院以所谓“翻墙入室,尤其严重”为由,对我们定罪判刑是站不住脚的。我们清理一下小金库和私人日记本等物,是为了应对上级的检查,也是为了维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于情于理于法都是正常的和正当的,根本就不是什么情节严重的犯罪。真正违法乱纪的是硚口区纪委的有关人员,按当时刑法第144条规定的非法搜查的罪名,他们是可以对号入座的。硚口区法院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分不清罪与非罪,弄不明此罪与彼罪,犯了罪的没有追究,不构成犯罪的却硬要冠以“毁灭证件”的莫须有的罪名。官官相护,请问当局的公平公正在哪里?正义又在何方?

—摘自2009年2月28日发帖《 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我的申诉为什么这难?》

附件:

2014年1月13日 转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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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纪委

利用合法的司法程序实施抓捕并亲自搜查我家住所

1. 区纪委的陈科长和工业局党委吴震书记对我明确表示:“我们把你作为证人对待,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保证对你不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当时的一席谈话和在职工大会上的表态,令我十分感动。可是,他们后来还是翻脸不认人,没有兑现他们的承诺,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区纪委的陈科长亲自带领两名公安分局人员,在我的办公室的暗楼上勘察现场,拍摄照片,收集所谓犯罪证据。一场牢役之灾向我慢慢袭来,而我还全然不知,还沉浸在他们编造的“宽大政策”的美好梦幻之中。

1986年7月14日,这是我终身难忘的一天。这天上午,我被“请”到了硚口区工业局的办公楼上。在一间房子内,区纪委的董春生单独一人对我讯问了几句之后,就将我身上随身带的当时每天写的一本日记本收了去,这是董某的又一次违法行为(他后来利用这本日记本中记的内容对我的亲属搞一拍二诈的诱供手段,十分卑劣)。随后,区检察院人员给我带上手铐,以“毁证罪”予以逮捕。接着,在区纪委的陈科长和董春生的带领下,他们到我家去抄家搜查。这次检察人员出示了搜查证,但动手的仍是纪检人员。他们搜走了大量的私人日记本和信件等。更有甚者,陈科长声称我家的一支猎枪也是赃物,指使董春生揹走了。只要是好玩的东西,他们都要趁机弄走。搜查完后,陈科长亲自将我送进了硚口区看守所(长江八号)。

区纪委的董春生后来多次到看守所内提审我,我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向他提供。在大牢的外面董某对我的亲属采取了诱供的手段,他讯问吴(许妻):“许在里面,人被整得不行了,歪歪倒,已承认了两千元的经济问题。你要把他的问题交待清楚,要不然就会犯包庇罪和窝赃罪。”八十年代的纪检人员还在用老一套的某些整人的方法整人,加上他们利用司法机关的拘留、逮捕的强制手段整人,遭秧的是那些并没有犯多大过错而又没有什么后台背景者,听天由命挨整,枉受皮肉之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2. 硚口区纪委抓了“付扬志贪污”这一大案要案,在当年是轰动一时,他们取得了十分骄人的政绩。但他们却好大喜功,忘乎所以,怀疑一切,以为凡是与付扬志关系密切者就一定会有经济问题。他们扩大打击面,沿袭了“文革”中的整人手段,对我制造了一起新的冤案错案。他们时而幕后策划,时而赤膊上阵,在他们的掌控下,司法部门只不过是看眼色行事,在合法的程序上走了一下过场而已。所谓“司法独立”在他们的心目中只不过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他们整起人来是雷厉风行,不遗余力,不择手段,而对于平反昭雪则是雷打不动,死要面子,找出很多的歪理拒不平反纠错。

3. 我的这一错案原本就是在硚口区纪委的掌控下炮制形成的,指望硚口区法院、检察院纠正自己定的错案是很不现实的,他们不能得罪他们的顶头上司—硚口区委,平反纠错势必会给某些部门脸上抹黑而蒙羞,他们有很多的顾虑,感到有些为难。

—摘自2009年2月28日发帖《 武汉的公鸡何时才会下蛋?—我的申诉为什么这难?》

附件:

2014年1月16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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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申诉案的几个讨论题:

1.武汉市硚口区法院1986年底认定销毁小金库帐单的行为是犯了“毁灭证件罪”,适用法律是否得当?小金库的账单是否属于“证件”之类?

2武汉市硚口区纪委1986年3月在清查整顿小金库时,对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小企业单位的行政办公室,采取突然袭击的司法手段查封和搜查,是非法还是有法可依?

3.在门窗被“上级组织”强行贴了封条后,当事人从另外的通道进入自己的办公室清理自己的东西,这一举动是属于犯上?是犯法?还是所谓“情节严重”的犯罪?

4.为什么冤假错案这样多?纠正却又特别难?

许天武 2014年1月17日发帖 15927504063

为什么冤假错案这样多?纠正却又特别难?

作者:陈宗寿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06-3-4

冤假错案是社会政治腐败与法治不健全的产物,多发生在专制时代。在现代社会由于政治极端主义、政治体制与法治不完善,也会发生冤假错案。

众所周知,一些政治大冤案有“右派”案(涉案约50万人,占当时知识分子总人数的1/10)、刘少奇案、彭德怀案等。这些都是违背民主与法治原则的。虽然,大多数已平反,但是,历史教训是深刻的,应当从体制改革、完善民主与法治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005年10月20日中国青年报报导,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透露,2004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刑事案件64万余件,民事案件430万余件,行政案件超过9.2万件。全国法院改判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16967件,这是一个不小的数字。又据报道,陕西省潼关县近4年来的90起刑事案件,28%的案件存在适用法律不当、重罪轻判和缓刑、免刑数量多等问题,错案率之高极为罕见。

2005年中国十大案件中,最突出的有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蒙冤入狱11年。佘祥林原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于1994年和1995年两次被宣判死刑,后因证据不足免予一死。1998年6月15日,因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期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5年3月28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复活”从山东回乡。4月1日,佘祥林出狱。之后,相关部门成立湖北省佘祥林案调查专案组队此案进行调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再审。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公开开庭审理,法庭确认于2005年3月28日回到家中的张在玉确属其本人,原审判决认定的佘祥林杀妻事实失实,佘祥林被当庭宣告无罪,立即释放。

佘祥林的无罪判决4月27日正式生效。5月11日,佘祥林、佘祥林哥哥、母亲及证人倪新海、聂麦清等五人共向司法机关申请的赔偿高达600多万元。这些受害人员均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由侵权司法机关在省级以上报刊媒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试问,为什么该冤案申述竟长达11年?为什么该案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公、检、法三部门及其上级领导都能立案、定罪与驳回申述?为什么近年多次发生此类错杀冤案?如果,其中若有一个部门认真负责,严肃执法,就很难发生此类冤假错案。古人说,“人命关天”,对此绝对不能玩忽职守,掉以轻心,应当从制度上深挖根源,切实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这类典型冤假错案与近年来暴露的许多司法腐败案例,说明中国司法制度的严重弊端与腐败。例如,武汉市中级法院13名法官(包括两名副院长柯昌信、胡昌尤)受贿金额400万元,行贿人涉及44名律师。同时,2002-2003年6月,湖北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涉嫌职务犯罪的法官91人,其中高级法院副院长1人,中级法院院长2人,副院长4人,基层法院院长2人,副院长1人;涉嫌贪污贿赂犯罪51人,涉嫌循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渎职犯罪40人。再者,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305万元)案;原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高级法院院长麦崇楷受贿(1013万元)案;辽宁省高级法院原院长田凤岐受贿(330万余元)案;江西省检察院原检察长丁鑫发受贿(307万元)案等。己不正,何以正人?这些案例折射出中国司法制度中的种种弊端与腐败,仍然严重存在,必然产生许多冤假错案。

试问,谁应对这些司法高官腐败现象负责?为什么司法腐败屡禁不止?为什么司法改革步伐缓慢?

中国司法监督机制的设置是存在的,但在实践中却常常落空,流于形式。法院的监督有内外部之分,内部的监督包括两方面:通过行政程序的监督和通过审判程序的监督。前者主要包括院长、庭长的监督,及内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后者主要是通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中的问题依诉讼程序解决。

同时,法官管理制度存在缺陷。仍然有不合格的法官在岗。一些审判法官对院长、庭长惟命是从,导致法院内部监督制约失去意义。

审判制度设置也存在缺陷。陪审制、合议制、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不理想。由于实行审批办案,使审理与裁判分离,有时陪审员成为“陪衬”,审理法官“合”而不“议”,决定案件审判结果的审委会容易受到审判法官的倾向性汇报影响,体现个人私利的判决以集体决定的形式做出,且又不负责任,给一些法官徇私舞弊以可乘之机。

审判制度外部监督也存在缺陷。在实践中,很多监督是虚置的。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流于形式。根本原因在于官本位制度与腐败蔓延,使一切监督制度失效。

古人说:“立法于天下,则天下治”,但是,“有法不行,等于无法。”,“法之不行,自于贵戚”,“法行于贱而屈于贵,天下将不服。”

虽然,近年来加强法制建设,制定了一些法律,也做了某些改革。但是,法治效果很差,许多法律得不到正确执行,大量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不能依法查处,冤假错案仍然不少,而且,执法监督与纠错机制,形同虚设,极不完善。一些错案长期申述,无处受理。许多人只得上访到北京,仍然不能纠正。实际上,还有许多错案正在申述中,各方面阻力很大,并不容易纠正。

同时,司法拖拉、不立案、不执行、收费高等,使人民难以诉讼,难于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一旦受侵害,十年、二十年难脱身,还可能被折腾得家破人亡,犹如;落入司法陷阱。这种状态能够依法治国吗?能依法保护人民权益吗?

信访制度是中国法治不健全的一种补救措施,效果也很小。2005年执行的新信访条例,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主要责任是各级相关部门一贯不作为,不答复信访者。这是官僚主义不负责任的严重表现,也是政治体制上的严重缺陷,只能由改革解决。真正实现民主改革,民主监督与民本位制。

冤假错案直接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法治的严肃性,也损害了整个社会。有错必纠,一旦发现错案,应尽快纠正,以减少受害者痛苦,并挽回错案不良影响。为此,应当尽快完善与实施冤假错案纠正机制,并尽快改革司法制度,落实民主监督制度。

建议:

落实宪法,切实改善各级人大对“一府二院”的监督职能;

切实完善个案监督程序与科学机制,限期纠正一切冤假错案,并逐件检查;

切实执行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

学习发达国家经验,切实改革司法制度,并与国际接轨;

学习发达国家经验,建设民主体制,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2014-1-18 转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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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北大教师孙东东就“精神病”有关表述不当致歉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4-7 8:46:00

孙东东,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主要从事精神病学方面的司法鉴定,他每年要给不少死刑犯人做司法精神病的鉴定。

中新网4月6日电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孙东东今天通过本网发表致歉声明,就其最近在接受采访时一些内容因表述不当引起争议和误解表示遗憾。他表示,如果因这些内容伤害了一些人的感情,诚恳地向他们致以深深的歉意。

声明全文如下:

2009年3月23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杂志发表了有关我对精神病人非自愿医疗问题的访谈。其中一些内容因我语言表述不当,引起一些争议和误解,对此深表遗憾。如果因这些内容伤害了一些人的感情,在此我诚恳地向他们致以深深的歉意。也衷心的希望他们能够通过法定程序解决自己的问题。

我本人一向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反应的问题;关注全民的精神卫生健康促进。绝对没有歧视上访人员的思想和言论。通过此事,我会认真反思总结。今后将更加努力学习,谨言慎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尽我所能。

特此声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 孙东东

附:北大教授孙东东:上访专业户至少99%精神有问题

关于精神病人是否应该被强制住院,争论已久。在记者采访多位专家的过程中发现,在精神病学界和法学界,对精神病人的权利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精神病学界认为,精神病患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识,因此强制住院是保护他们的一种手段。而法学界专家认为,强制医疗剥夺了患者的人身自由,应该慎用。

孙东东,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主任,主要从事精神病学方面的司法鉴定,他每年要给不少死刑犯人做司法精神病的鉴定。

刘白驹,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科研管理和法学研究工作。在精神障碍者犯罪问题研究方面,著有《论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孙东东:把精神病人送到医院是最大的保障

有相当多的精神病人,只要不涉及精神症状,别的都正常。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中国新闻周刊:在对精神病人的治疗中,强制医疗适用于哪些精神病人?适用面有多大?

孙东东:精神病人的非自愿住院,广义的讲都可称为强制医疗。严格地讲,强制住院仅限于他实施危害行为,经过法定鉴定程序,认定他不负刑事责任。对这一部分人应该要进行监护医疗。现在的精神病人基本上都属于非自愿住院,即使国外法律上写的是自愿住院,但那实际上也是一句空话。因为精神病人他自己不承认自己有病,不可能自己到医院看病去。他要是自己能去医院看病,那就不是重症精神病了。

中国新闻周刊:近几年发生了很多起正常人被强制住进精神病院的案例,比如最近邹宜均的案子又有了新进展,她因为受到刺激,从精神病院出院之后就出家了。对这些案子你持怎样的态度?

孙东东:邹宜均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我不了解,不好妄加评论。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家属认为自己的亲人行为不正常,比较怪异,不能够正常生活,认为他精神有问题,把他送到精神病院去诊治,这有什么不对的呢?这和把一个阑尾炎患者送到医院做手术有何不同?!如果家属不送,政府也不送,精神病人就流落街头了。这是在维护精神病人的权益吗?

中国新闻周刊:但这些人看上去很正常,包括一些上访者。他们不像是精神病患者,思维也很清晰。将这些人强制送到精神病院去,合适吗?

孙东东:这是因为大家对精神病有误解。大家认为那种疯打疯闹蓬头垢面的,才是精神病。但实际上有相当多的精神病人,只要不涉及精神症状,别的都正常。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

中国新闻周刊:这部分人需要强制吗?

孙东东: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因为它扰乱社会秩序。他就坚持他的某一个观点,这个观点就是精神病的妄想症状。他们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你们可以去调查那些很偏执地上访的人。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但是他就没完没了地闹,你怎么和他解释都不成。于是舆论开始关注这些人的权利是不是得不到保障,这实际上是缺少基本的精神卫生知识。这种情况不仅在中国有,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有,都是令各国政府头痛的问题。

比如在陕西发生的一个案例。一个老年妇女,她从上个世纪60年代就开始上访。因为她丈夫在矿上工作,得肺癌去世。她认定他丈夫是工伤。劳动部门等都鉴定过她丈夫是自然疾病死亡。但她不信,反复上访反复闹,一直从上个世纪60年代闹到这个世纪初。

最后单位和她女儿实在没办法,把她送到当地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住了38天院。她在广东打工的儿子不认可,把她接回来,然后两个人一起,把医院、单位、女儿都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单位、医院有过错。这是典型的法官因缺乏精神病学方面的常识,制造了一起冤案,绝对是冤案。类似这样的案例在其他省也发生过。并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中国新闻周刊:在现实中我们看到,除去公安系统的精神病院收留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以外,民政系统和卫生系统的精神病院也在收留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

孙东东:公安系统有专门的精神病医院。严格来说,公安系统的精神病院是专门用来收治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的,而卫生系统和民政系统的精神病院是不能收强制治疗的病人的。

公安机关收治这些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只有公安机关能介入,其他机构和组织都不能够介入,这是《刑法》授权的行为。

但如果当地没有公安系统的精神病院,卫生系统的就只能接收了。只要政府批准,精神病院收强制医疗的病人,这是没有问题的,有法律的授权。现在全国公安机关的精神病院只有23个,公安机关收留需要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但当地公安机关没有精神病院,那当然就只能送到卫生系统或者民政系统的精神病院去了,因为不能让这些人流落街头,制造新的危害。

中国新闻周刊:对这些需要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他的人权如何保障?

孙东东:把他送到医院就是最大的保障。他危害社会,对他自己也是危害。我们把他关起来进行治疗,促进他精神康复。这就是保障他的人权。

2014年1月18日转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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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武事件的真相

作者:420517llwllw 提交日期:2011-05-01 04:30

我以前只上过游戏论坛,在天涯发言,还没发我的手就有些抖,昨天在徐武帖子说了几句,被拍得不敢吱声了,不是怕拍,是怕也许自己错了呢?毕竟现在全国人民意见都一致啊!今天来这里说话,实在是不得不说,各位大虾要拍请拍,只是不要把我说成某某的水军(这是个很简单的道理,如果ZF需要水军,要多少都有,不可能只派出我一个)。

事先说明,本人纯粹代表个人观点,没有任何人、任何机关指使我,如果有一字虚言,借这两天在天涯学的话:死我一户口本!

本人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和大家一样关注徐武事件,几天来一直在跟踪事件发展,思考它的起因、性质和影响,今天完全明白了事件真相后,实在无法安睡,半夜起来发帖,算是对自己的良心和可怜的徐武一个交代。

这样诡谲的事件,真是可怕,在全国人民雪亮的眼睛下面,居然实现了这种公开的阴谋,而所有人还在局中,都在同情徐武,痛骂ZF,没有回过神来。

请天涯的大师们冷静下你们激愤的心,看看证据吧。证据就在所有人面前,可是大家被正义模糊了眼睛,没有注意眼皮底下的事实。

所谓徐武事件,不过是一个事先布好的局,徐武、警方、全国上下关心徐武的人民,都不过是局中的一步棋,三方全是输家,最大的牺牲者是徐武,警方和ZF也付出了公信力的代价,全国人民则被愚弄了正义感和同情心!

那么,有没有赢家呢?有的,那就是徐武的朋友江一拍等维权人士和所谓南方系的媒体。

证据就在你们面前,我这里先全文转载江一拍的帖子《江一拍陪伴徐武的200个小时》,此帖还在杂谈上,可以参看原文。请大家认真看完,冷静思考事件形成的全过程。

感谢天涯能将“武汉警察为何到广东电视台抢人?”做为首页头条置顶,感谢众网友为了徐武一事进行的声讨与帮助,感谢广东各媒体对徐武一事的强劲报道与追踪!你们都辛苦了!

顺祝“武汉警察为何到广东电视台抢人”跟贴过百页,过万条!

4月19日凌晨,徐武从武钢第二职工医院精神科模仿“飞越疯人院”而出逃成功,身上携带十几元现金和简单的几件脏衣服,随后步行到武汉高铁车站,捡了一张废弃的火车票后企图混上站台,武汉高铁火车站当然不是他四年前能混上车的普通车站。遭到工作人员的拒绝后,徐武在车站转悠到中午,自感没有机会可乘。于是从武汉高铁火车站坐610路公交车直达汉口火车站。然后步行三站路寻找他的一个朋友“第一万个鸡蛋”(网名),来到“鸡蛋”所在的小区附近,用公用电话拨打这位朋友的手机号,谁知,“鸡蛋”在杭州出差。于是他找到了“鸡蛋”的另一个朋友(网名:江一拍)。

见到江一拍的第一句话是:我跑出来了!江一拍见到浑身脏兮兮的徐武,感到非常惊讶:“你是怎么跑出来的?”。“我把窗户栏杆弄弯后跑出来了,现在胳膊还好疼呢,弄了三个晚上”徐武说。

在江一拍的办公室,徐武一口气喝了三杯水后说道:借我一点钱赶紧离开武汉呀,再进去就不能活着出来了。江一拍赶紧说道:“我可不敢借钱给你,借钱给你又跑到北京去了,我的责任可就大了”。“打死我都不敢再到北京去了,我要到广东去打工,免得再呆在那里面受罪”。在徐武写下“今借人民币2000元,并保证不做违法之事,不上访,不到北京,一心一意找个工作,争取多挣钱,有钱就还”的承诺后,江一拍给了徐武2000元。随后将徐武带到附近的理发店,剪掉又脏又长的头发,到附近服装店买了一套新衣服,在大排档吃喝了一顿后,找了个宾馆休息。“在那里面他们要帮我剃光头,我又不是犯人,坚决不剃,所以头发这么长”徐武说。在宾馆,江一拍让徐武扔掉了两套从医院带出来的蓝条病号服!

4月20日下午,徐武跟随江一拍乘高铁来到广州。并把徐武安排在其广州的租住地,与儿子住在一起。4月21日上午,江一拍带徐武来到广州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必须要有司法委托,如果只是想检查自己是否有病,可以到门诊找专家检查。拿着门诊部林建荣教授开具的检测项目,司法鉴定所为徐武进行了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林教授在病历上写下“抑郁情绪”。

当天下午,江一拍带徐武到广州的北京路步行街,商场,超市逛了半天。晚上,广州日报记者采访了徐武。

4月23日下午,华西都市报记者专程飞抵广州,在广州白云机场与徐武见面,对徐武进行了采访,采访结束后,记者让徐武用其手机拨打父亲的电话报平安。“我可不敢往家里打电话,有监控的”徐武说道。记者表示用他的手机打一个没有问题的,于是徐武与父亲通了话,并告知父亲现在广州,不用担心!

“我这事得找媒体关注一下才行呀,不然总象是过逃亡生活也不行呀”徐武对江一拍说道。在广州的日子里,江一拍带徐武到中华广场,烈士陵园,珠江新城,珠江边都玩了玩。还把徐武带到一起去和江一拍的朋友们喝酒,向朋友们讲述徐武“飞越疯人院”的传奇故事。徐武要求江一拍带他到其爷爷曾经就读过的黄浦军校去玩,因时间原因未能实现。

4月26日,江一拍和徐武到南方都市报接受了深度部记者张东锋的采访。而这一天,武汉警方和武钢集团的代表周波在汉口一咖啡厅与徐武的朋友“第一万个鸡蛋”见面,想通过“鸡蛋”把徐武约出来见见面,谈谈这个事情。周波表示,如果徐武现在没病,可以回公司上班,想换个工作岗位也行,这些年都按病假发工资。还称,如果徐武担心在武汉见面协商不安全,他们可以到广州来,由徐武在广州找地方协商。“第一万个鸡蛋”将此信息反馈给了在广州的江一拍。江一拍和“第一万个鸡蛋”都希望徐武能与公司达成一个协议。于是江一拍对“第一万个鸡蛋”说,4月27日中午12点,徐武将在南方电视台接受采访,武汉来人后,可以到南方电视台来,安排徐武与他们见面并协商。此时,徐武根本不知道武钢周波和武汉警方与“第一万个鸡蛋”见面的事情,因为徐武知道他们所谓的协商就是要再把他关进去。称2007年从医院逃脱后,武钢和警方也是以类似的方式找到“第一万个鸡蛋”,徐武听信协商后,告知了自己的地址,随即被抓回来送进医院,四年来徐武仍对上次心有余悸,并一再埋怨“第一万个鸡蛋”帮倒忙。“他能搞什么协商?别人怎么会听他的来跟我协商,身份不对称,他又不是人大代表,别人会听他的?别人只是希望通过他来找到我”徐武多次在江一拍面前对“第一万个鸡蛋”进行抱怨。

也就是在这一天,南方电视台的记者与徐武家属联系,徐父表示已经买好了车票,将在4月27日上午9点半到达广州火车站。

4月27日上午7点,江一拍叫醒徐武后,要徐武收拾了背包,因为江一拍心里很清楚,今天徐武的父亲到广州来后,肯定会把徐武交给他父亲或者与武汉方面来的人协商出一个结果。而徐武并不清楚江一拍今天要带他到哪里去,会做哪些事?更不清楚今天父亲和武钢及武汉警方会来人!这些江一拍都隐瞒着他!因为徐武不想见武汉所有的人!

早上8:30,江一拍带徐武到广东电视台对面的肯德基餐厅吃过早点后,与南方电视台的记者见面。记者开车将徐武载上朝广州火车站方向行驶,在车上,记者与徐武沟通一会后,车快行驶到广州火车站时,记者对徐武说:“我们现在的方向是广州火车站,是去接一个人,你父亲”。徐武赶紧说道:他来干什么?完了,他肯定会把武汉警察也召来的。因为徐武很清楚家里的电话被监控,父亲的行踪肯定尽在他人掌握之中。徐武在车上一再叮嘱记者和江一拍:你们千万不要帮倒忙呀!上次就是“第一万个鸡蛋”帮倒忙把我捉进去的!记者和江一拍一直安慰徐武:不会的!你放心!

也只有南方电视台的记者和江一拍知道武汉警方和武钢今天会来人,准备中午12点到南方电视台协商的。徐武要是知道武汉警方会来人协商,相信打死他也不会到南方电视台去,按徐武的话说,江一拍和记者这次真的是又帮了一个倒忙,又让他失去了自由!

上午9:30左右,徐武的父亲从出站口出来后,即被武汉警方的人拦截,记者扛着摄像机赶到后,拦截徐父的武汉警察离开。徐父称拦截者是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派出所原所长陈某。

南方电视台的记者将徐武及其父亲接到后,为了安全起见,直接将车开到南方电视台院内,将采访地点安排在院内中心花园。采访结束后,记者请徐武父子到院内餐厅吃饭,徐武还一直担心,警察会不会在外面守着。而令江一拍和记者也感到意外的也是,“第一万个鸡蛋”说好了12点武汉警方和武钢来人在南方电视台见面的,怎么还没有消息呢?他们哪里知道,别人按自己的思路早已在外面进行了十面埋伏。徐武的担心变成了现实。“他(第一万个鸡蛋)能搞什么协调?别人怎么会听他的来跟我协商,身份不对称,他又不是人大代表,别人会听他的?别人只是希望通过他来找到我”。

午饭后,南方电视台的记者从餐厅后门将徐武父子及江一拍送上出租车,准备到新快报接受采访。记者刚转身进入餐厅,伏击者将出租车包围,直接拉开徐武坐的后门,“徐武,出来!你们这次惹了大祸了”一名中年胖子一边拉徐武一边说道,而一名穿横条T恤衫的男子则拉开车前门,抢走江一拍正在与新快报记者通话的手机。随后有人将江一拍与徐父拉下出租车,徐武死活不下车并喊叫:你们为什么抓我?我又没犯法!其中一人说道:一人到那边拉,一人到这边推!见拉不下来徐武,两人一左一右坐进后排,将徐武押在中间,前排坐上另一人后,要求出租车司机离去。此时距离徐武4月19日凌晨“飞越疯人院”刚好200个小时!

接到徐武父亲电话的南方电视台记者立即返回现场,与大院保安拦住准备逃离的另一辆出租车,车后三人下车步行离开电视台大院,前排男子在离开时被保安与记者扭住,随后赶到的华乐派出所将他带走,经调查,此人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炼铁厂保卫科的全林。

武汉警察的那句“你们闯了大祸了”在10小时后得到了印证。4月27日晚,《武汉警察到广东电视台抢人,一人失足被记者扭送到派出所》成为热贴,4月28日的《南方都市报》,《新快报》及随后的《信息时报》,《广州日报》,南方电视台的《今日一线》,《拍案惊奇》,《马后炮》将武汉警方的此次行动推向全国!天涯杂谈连续几天将《武汉警察为何到广东电视台抢人》一贴置顶首页头条!两天时间点击近70万,跟贴超万条!全国各路媒体云集武汉采访此事!这些难道不是徐武“飞越疯人院”后闯下的大祸吗?

江一拍在这里详细地描写了他们如何出卖徐武的全过程:

在徐武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鸡蛋和电视台记者已经与武汉警方协商好了要把徐武交给警方,而且约定交接的地点就在电视台。(说实话,看这帖子之前我还真的奇怪武汉警方好大的神通、好高的效率,怎么那么快就从13亿人中把徐武提溜出来了,原来如此)。

如果说他们不知道警方会把人带走,那是假话,请看徐武一直担心会被警方带回去,因为此前一次有过同样的遭遇,可是江一拍一边哄骗他说不会的,一边和记者奇怪武汉警方怎么还没来。

广州之大,为什么非要约定在电视台交接呢?因为电视台好制造轰动效应吧?试想好不容易逃出来的徐武怎么可能乖乖地跟警方走呢?而警方千里迢迢找到他又怎么可能放他走呢?势必有一番挣扎啊,那不可避免的几分钟拉扯,就是他们事先策划好要录制的所谓骇人听闻的事实和证据!

可笑的徐武,还在指望从今以后安分守己打工过日子呢!

可笑的警方,还在庆幸这么容易就把人弄到手了呢!

可笑的全国人民,还在痛骂警方和ZF、赞扬南方系伸张正义呢!

弱智的徐武,弱智的警方,弱智的全国人民啊!

好大一个局!最大的牺牲者是徐武,我相信他会活着,但谁也不知道他什么时候能出来;警方和ZF付出了公信力的代价,为了此事受尽了全国人民的唾骂和仇恨;而我们包含深情、义愤填膺声援徐武的全国人民,只是充当了某些人制造声势诋毁ZF的道具!

善良是可以利用的,正义也是可以利用的,中国人啊,该从中学习一些什么?

说到这里,我的疑问只剩下一个:为什么他们要这么做?

把徐武交给警方的是他们,警方把人带走后鼓动群众要警方放人也是他们,猫哭耗子,请问目的何在?

两个赢家,自编自导,和不知情的大众一起演出了这么轰动的一场大戏!某些媒体利用这个事件提高了自己的声望、展现了自己是以天下为己任的XX先驱,维权人士则收获了人民对ZF最大的愤怒,看看江一拍的帖子如何开头、如何结尾,就知道他们多么得意自己的战绩:

开头——顺祝“武汉警察为何到广东电视台抢人”跟贴过百页,过万条!

结尾——武汉警察的那句“你们闯了大祸了”在10小时后得到了印证。4月27日晚,《武汉警察到广东电视台抢人,一人失足被记者扭送到派出所》成为热贴,4月28日的《南方都市报》,《新快报》及随后的《信息时报》,《广州日报》,南方电视台的《今日一线》,《拍案惊奇》,《马后炮》将武汉警方的此次行动推向全国!天涯杂谈连续几天将《武汉警察为何到广东电视台抢人》一贴置顶首页头条!两天时间点击近70万,跟贴超万条!全国各路媒体云集武汉采访此事!这些难道不是徐武“飞越疯人院”后闯下的大祸吗?

除了庆贺戏剧的轰动外,有哪一句在同情回到高墙内的徐武?

在亿万人的眼皮下面干出这种无耻勾当,出卖朋友,愚弄天下百姓,我实在找不到词来恭维他们。什么年代了,我还得借用古书的说法:唯恐天下不乱的乱臣贼子!

2014-1-20 转帖 15927504063

湖北调查组称徐武患偏执性精神障碍 目前已出院

2011年06月10日00:33荆楚网吴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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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武 (资料图)

荆楚网消息(记者吴坚)6月10日,记者从湖北省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组获悉:经精神疾病专家组鉴定,武钢炼铁厂职工徐武“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建议监护治疗,定期临床评估”。

联合调查组自5月6日成立以来,对徐武事件相关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2003年开始,徐武经常请病事假,被厂方扣发部分奖金。徐武为此频繁提起诉讼。2006年3月5日,徐武用随身携带的尖刀追砍武钢炼铁厂工作人员,将一人手咬伤,致一人手指骨折,并将一辆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

2006年12月,徐武扬言“搞炸药,到北京天安门炸”,其后进京,北京警方在北京大学国际交流中心入口处将徐武查获,从其身上搜出三张抄有炸药配方的纸片、一把电工刀及一袋涉爆原材料,将其移交武汉警方。武汉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依法对徐武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审理期间,警方发现徐武行为异常,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武汉市精神病医院,依法对徐武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徐武父亲徐桂斌为了免除徐武法律责任,也提出了精神病鉴定要求。武汉精神病医院出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徐武患有偏执性精神病”,“建议长期监护治疗”。徐武父亲徐桂斌未提出异议,并向武钢炼铁厂书面申请“给予必要治疗援助”,表示“我们家全力配合单位以挽救徐武”。2006年12月31日,警方依法撤销案件,解除对徐武的刑事拘留。徐桂斌送徐武到武钢二医院精神科接受治疗。治疗期间,炼铁厂支付了徐武的住院费用,徐武父母及亲友按规定先后到医院探望。

2007年3月,徐武脱离医院进京滋事,用萤光灯管破片划伤一执勤民警手腕,被武钢炼铁厂接回继续住院治疗。

2008年11月7日,应徐武父母的要求,受武汉市公安局钢城分局的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第二次对徐武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结论仍为“偏执性精神病”,“建议长期监护治疗”。

2011年4月19日,徐武再次出走。应武钢二医院、武钢炼铁厂报警,武汉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依据《人民警察法》第14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规定,第21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的规定;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29条第2款“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属于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的规定,根据徐武曾多次滋事伤人的情况,考虑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可能,遂派民警与厂方人员一同前往广州寻找徐武。4月27日,民警与厂方人员在广州找到徐武,将其带回武钢二医院继续住院治疗。

5月12日,因徐桂斌提出书面申请,武钢炼铁厂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徐武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鉴定过程中,鉴定所邀请了上海精神卫生中心、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2名专家到汉进行咨询。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徐武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建议监护治疗,定期临床评估”。

记者通过应邀参加徐武精神病医学鉴定咨询的谢斌、王小平两位教授了解到,精神病有十大类100多种,每一种的特点不同。其中,偏执性精神障碍多数在中年起病,早期难以觉察,之后缓慢发展,逐渐形成一套系统而固定的妄想。患者的情感和人格相对完整,只要不涉及妄想的内容,周围人就觉得他们很“正常”:抱怨的事情似乎有事实根据,说话貌似符合逻辑。但患者的妄想多坚信不疑、不能被说服。常伴有反复控告、跟踪、逃走,甚至伤人、自伤或自杀的行为。相比之下,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妄想与现实联系不大,让人一听就觉得很荒谬,周围人一下子就能看出来。

记者获悉,鉴于徐武监护人徐桂斌要求接徐武回家,武钢炼铁厂和武钢二医院表示尊重监护人意见,并已告知徐桂斌,徐武是偏执性精神障碍患者,需要继续治疗。如接回家,其监护责任由徐桂斌承担。徐桂斌同意承担监护责任,已在武钢二医院办理徐武出院相关手续,徐武已出院。

2014年1月21日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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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治公权不治百姓才叫法治

作者:张亮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0-3-9 9:42:07

“实际上,法治不是治老百姓,法治是治公权力。也就是说,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这才叫法治状态。”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的这席话,赢得了央视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现场的热烈掌声。

孙谦说,在实现法治的进程中,最紧要的是保证依法行政。“行政权受到约束,受到规制,这是法治最基本的东西。”在节目现场,孙谦同时回应了两会上备受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

诉行政违法无适格主体检察机关应该发挥作用

“很多案件没有法律规定的适格的起诉主体,致使一些行政违法行为没有受到行政法律的追究。”孙谦说,在一些环境污染、非法占用土地、强制拆迁等行为中,很多时候政府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却没有合适的人来起诉。“所以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构,应该发挥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这应当是法治的一个方向。”

彻底解决刑讯逼供顽症制度技术律师缺一不可

当被问及怎样解决刑讯逼供这个顽症时,孙谦表示,要从“制度、技术、律师作用”三方面加以努力。

孙谦说,刑讯逼供问题的关键是要有有效预防的渠道,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把监督制度化。

最高检从2006年提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必须认真实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孙谦表示,要通过细化规定、强化技术手段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审讯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力度。“对侦查讯问的场所必须有严格规定,你只能在某一地方讯问,而这个地方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是自动的。”

孙谦认为,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是法治进步的一个标志,对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减少甚至避免刑讯逼供非常有价值。

2014年1月21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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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站在鸡蛋的那方

作者:佚名

北京文学·中篇小说月报 2009年7期字数:2788

1979年,村上春树的处女作《听风的歌》获得日本群像新人奖,从此,村上踏上文学之路,迄今为止已有30年。30年中,村上的作品日渐成熟,声望逐年提升。他包括《挪威的森林》在内的多部长篇小说作品,陆续被翻译成四十多国语言,全球销售超过两千万册,近年陆续获得捷克“卡夫卡文学奖”、爱尔兰“法兰克·欧康纳国际短篇小说奖”等多项国际文学奖项。

现年六十岁的村上春树,被《时代杂志》喻为当代最具国际影响力的日本作家。他本人曾多次被猜测是否有可能获得诺贝尔奖,被媒体形容为继川端康成、大江健三郎之后,“离诺贝尔文学奖最近的日本人”。

今年二月初,村上春树获颁耶路撒冷文学奖。该奖项每两年颁发一次,表彰对人类自由、社会公平、政治民主具贡献的作家。历届得奖者包括西蒙·波伏娃、罗素、米兰·昆德拉等。

讽刺的是,颁发奖项的以色列政府,因空袭加沙,备受国际和平团体批评。日本舆论因此要求村上春树为避免被认为支持以色列近来的军事行动,应拒领该奖项,否则将抵制其作品。

但今年2月15日,村上春树在国内外压力下,仍选择赴耶路撒冷出席颁奖典礼。他更出人意料地,在以色列总统佩雷斯面前,发表了以人类灵魂自由为主题的获奖感言,并公开批判以色列的军事行动,同时一吐作为文学创作者,希望透过描写微不足道的个人,对抗既有权力和体制的深层意义。   

以下是村上春树演讲辞全文翻译。

今天我以一名小说家的身份来到耶路撒冷。而小说家,正是所谓的职业谎言制造者。

当然,不只小说家会说谎。众所周知,政治人物也会说谎。外交官、将军、二手车业务员、屠夫和建筑师亦不例外。但是小说家的谎言和其他人不同。没有人会责怪小说家说谎不道德。相反地,小说家愈努力说谎,把谎言说得愈大愈好,大众和评论家反而愈赞赏他。为什么?

今天,我不打算说谎

我的答案是:借由高超的谎言,也就是创作出几可乱真的小说情节,小说家才能将真相带到新的地方,也才能赋予它新的光辉。

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我们几乎无法掌握真相,也无法精准地描绘真相。因此,必须把真相从藏匿处挖掘出来,转化到另一个虚构的时空,用虚构的形式来表达。

但是在此之前,我们必须先清楚地知道,真相就在我们心中的某处。这是小说家编造好谎言的必要条件。

今天,我不打算说谎。我会尽可能地诚实。我在一年之中只有几天不会说谎,今天刚好就是其中之一。

请容我告诉你们真相。

在日本,许多人建议我不要来这里接受耶路撒冷文学奖。甚至有人警告我,如果我坚持前来,他们会联合抵制我的小说。主要的原因,当然是加沙正在发生的激烈战斗。

根据联合国调查,在被封锁的加沙城内,已经有超过千人丧生,许多人是手无寸铁的平民、孩童和老人。

我收到获奖通知后,不断问自己:此时到耶路撒冷接受文学奖,是否正确?这会不会让人认为我支持冲突中的某一方,或认为我支持一个发动压倒性武力攻击的国家政策?老实说,我也不想看到自己的书被抵制。

经过反复思考,我还是决定来到这里。原因之一是,太多人反对我来。我和许多小说家一样,总是要做人们反对的事情。如果有人对我说,尤其是警告我说,“不要去”、“不要这么做”,我通常反而会特别想去、特别想做。

这就是小说家的天性。小说家是特别的族群,除非亲眼所见,亲手触摸,否则他们不会相信任何事情。

我来到这里,我选择亲身面对而非置身事外;我选择亲眼目睹而非蒙蔽双眼;我选择开口说话,而非沉默不语。

但是这不代表我要发表任何政治讯息。判断对错,当然是小说家的重要责任,但如何传递判断,每个作家有不同的选择。我个人偏好用故事,尤其用超现实的故事来表达。因此,我今天不会在你们面前发表任何直接的政治讯息。

不过,请容我在这里向你们传达一个非常私人的讯息。这是我创作时永远牢记在心的话语。我从未将这句话真正行诸文字或贴在墙壁,而是刻画在我心灵深处的墙上。这句话是这样的:

“以卵击石,在高大坚硬的墙和鸡蛋之间,我永远站在鸡蛋那方。”

无论高墙是多么正确,鸡蛋是多么地错误,我永远站在鸡蛋这边。

谁是谁非,自有他人、时间、历史来定论。但若小说家无论何种原因,写出站在高墙这方的作品,这作品岂有任何价值可言?

这代表什么意思呢?轰炸机、战车、火箭和白磷弹就是那堵高墙;而被它们压碎、烧焦和射杀的平民则是鸡蛋。这是这个比喻的其中一层含义。

更深一层地看,我们每个人,也或多或少都是一枚鸡蛋。我们都是独一无二,装在脆弱外壳中的灵魂。你我也或多或少,都必须面对一堵名为“体制”的高墙。体制照理应该保护我们,但有时它却残杀我们,或迫使我们冷酷、有效率、系统化地残杀别人。

是我们创造了体制。

我九十岁的父亲去年过世。他是位退休老师和兼职的和尚。当他在京都的研究所念书时,被强制征召到中国打仗。

身为战后出生的小孩,我很好奇为何他每天早餐前,都在家中佛坛非常虔诚地祈祷。有一次我问他原因,他说他是在为所有死于战争的人们祈祷,无论是战友或敌人。看着他跪在佛坛前的背影,我似乎感受到周遭环绕着死亡的阴影。

我父亲过世了,带走那些我永远无法尽知的记忆。但环绕他周遭那些死亡的阴影却留在我的记忆中。这是我从他身上继承的少数东西之一,却也是最重要的东西之一。

今天,我只希望能向你们传达一个讯息。我们都是人类,超越国籍、种族和宗教,我们都只是一枚面对体制高墙的脆弱鸡蛋。无论怎么看,我们都毫无胜算。墙实在是太高、太坚硬,也太过冷酷了。战胜它的唯一可能,只来自于我们全心相信,每个灵魂都是独一无二的;只来自于我们全心相信,灵魂彼此融合,所能产生的温暖。

请花些时间思考这点:我们每个人都拥有独特而活生生的灵魂,体制却没有。我们不能允许体制剥削我们,不能允许体制失控。体制并未创造我们,是我们创造了体制。

这就是我想对你们说的。

本文转自中国新闻网、台湾天下杂志等

2014年1月22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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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0多年前的“躲猫猫”事件

湖北省人大代表20多年前“夜谈”武汉的“躲猫猫”事件,文章发表在1988年6月3日星期五“武汉晚报”第三版“江城夜话”栏目

题目:牢霸枪毙以外

作者:陈泽群

五一节前后,街头张贴有一张死刑判决布告,其中有两名年轻的牢霸,对一名新入牢的人犯实行私刑,用极残忍的手法,连续数小时毒打,致使被打者遍体鳞伤,内脏破裂而惨死;惨死者被抬出监房后,凶手们又把毒手转向第二个人犯。这两个凶恶的牢霸终于因伤害罪被判处了死刑。

在布告牌下作壁下观的人们,反应不一,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凶手罪大恶极,判处极刑,罪有应得。但对被打死者之死,大家倒很漠然,认为既然被捉去坐牢,肯定也不是好东西。被打死固然过分点,也不足惜,因而也不值得挂齿。只有一个“读者”,发表了一句“读后感”:那些监管干部干什么去了?

真的,那些监管干部哪里去了?是在“开会”?是在“午休”?是“上街买菜”去了?因为每一监房都有窥视孔,施暴的时间是这样长,决不至于毫无响动,被打者的呼救声除非聋子也一定听得见,那么监管人员呢?难道竟真是充耳不闻?叫人费解。

从武松犯案入狱先得吃一顿“杀威棒”至今,一切旧式的监狱已形成一种传统的治监方式,不管你是悍熬不驯的人犯也好,或是诚惶诚恐的人犯也好,先揍一顿再说,给点厉害看看再问案。现在实行法治了,干警当然不能有此作为。而一般老犯人出于一种变态的罪犯心理,却有可能乐此不疲,把自己置身于牢霸的地位,这就要求必须加强监管工作。

我在五一节看到这张判决布告时,正值我参加省人大代表会,而且刚好听到省检察院检察长工作报告之际。我就在小组讨论中结合这张布告发了点小意见,同组的代表也颇以为然,因而写出,算是一次“夜谈”。

许先生 2014年1月22日 转帖 15927504063

看守所命案频发的根源何在

2009-4-13 0:14:43 红网

春暖花开,本来是生命发节生长的季节,可是,我们却不得不听着生命猝死的信息:20岁青年温龙辉又猝死在福州第二看守所。3月24日,死者亲属在看守所看了监控录像,录像显示,男子被一块黑布蒙住头部,遭到4个人的殴打。次日,死者家属再去看监控录像时,那一段殴打的过程不见了。看守所的人称,温龙辉没有挨过打,他死亡,是因为从床上摔下来,属于猝死或病理原因。(4月11日今日早报)

看守所频发的命案,通过媒体和网民剥茧抽丝般的穷追猛打,最终总能发现不可告人的真象,总能给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震惊。因此,对温龙辉之死,虽然还没有权威部门作出最终结论,但涉事看守所给出的“摔死”说,恐怕又缺少“技术含量”,经不起推敲和考验,充其量只是自说自话的自证清白。

一起起命案,已然让人们产生了审丑疲劳,而在其背后所体现出的诸多行知悖论,才最让人费解与担忧。

看守所是对犯罪嫌疑人或少数已判有罪者的临时羁押场所,严格说来只是罪与非罪的“中转站”,对其中有些人员,通过审判并无犯罪,执法机关对他们首先要履行的就是看管职责,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为审判提供便利。可是,从现实境况来看,看守所却成了违法滥刑的重灾区,其严重程序竟然超过了监狱,以至出现被羁者宁愿去蹲大牢,也不愿呆在看守所的反常现象。

云南“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引起了执法部门和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在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也成了代表委员的热议话题,随后,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关于坚决取缔“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本以为有了前车之鉴,加此尚方宝剑,类似事件不会更多发生,可是,这类事件还是屡屡发生,甚或有星火燎原之势,看来,再严肃的禁令也有效力不逮之时。

看守所频发命案,引发专家学者重视,他们建议改革看守所管理体制,让其独立于公安部门之外,避免看守所沦为公安刑警的“后花园”,对犯罪嫌疑人想提就提,以保护人权。问题是,如果整体执法环境不改变,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就难以落实,从目前来看,连对羁押者基本的人道都实现不了,还遑论什么保护人权?!

当看守所自身执法意识不强,对嫌犯保护不够的时候,人们就寄望于检察机关的驻所监督或监控录像的辅助监督,而当这些都出现乏力疲软的时候,我们还能指望什么?所以,当云南准备投资4500万元,对看守所监控系统进行完善和改造时,我就在想,在这一起起命案发生中,都是执法不严、监管不力造成的,主要是人的因素,如果人的观念作风不改,依赖技术力量,添置再多装备,也难改看守所乱象。温龙辉所在的看守所倒是有监控录像,还不是照样没用

稿源:红网] [作者:叶传龙] [编辑:刘永涛]

2014年1月22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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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正义——河南胥敬祥13年冤案纠错记

http://news.163.com 2005-07-28 20:30:08 来源: 新华网   

记者 杨维汉

2005年3月15日,服刑13年的河南省鹿邑县农民胥敬祥跨出一道一道铁门,走出监号。“我没有抢劫,是被冤枉的。省检察院抗诉,我才能洗清冤屈!”胥敬祥的泪水奔涌而出。

震动河南的首例省检察院无罪抗诉案件——胥敬祥案,至此落下帷幕。

案中案 一起徇私舞弊案牵出胥敬祥沉冤

1991年春节刚过,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1992年3月,有人举报杨湖口乡闫胥庄村民胥敬祥身穿的一件绿色毛背心是被害人家里的被抢物品。4月13日县公安局逮捕胥敬祥,不久他招供曾伙同梁小龙以及他带来的绰号“红龙”“黑龙”等人共同实施抢劫。

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县公安局预审股。预审员李传贵详细审阅认定胥敬祥犯有入室抢劫罪的151页材料时,疑窦重重。讯问时,胥敬祥大呼冤枉,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并称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得来的。

“我当时认为抢劫事实不清,根据当时的证据无法认定胥敬祥有抢劫罪行。我向领导说明情况后就把材料转给了局里内勤,并在案卷里写了说明。”李传贵回忆当时情景。

1993年7月,有人举报李传贵故意抽调胥敬祥案情材料、藏匿犯罪证据。同年11月,鹿邑县检察院以李传贵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县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于1995年8月终审裁定维持原无罪判决。

1997年11月,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再次指控李传贵有罪。李传贵徇私舞弊提请抗诉报告书放在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蒋汉生的案头。蒋汉生说:“我把李传贵案卷调来审查,发现李传贵当时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罪,反倒是与李传贵案件密切相关的胥敬祥抢劫案存在重大疑点。”

蒋汉生调取胥敬祥抢劫案的全部材料。李传贵案牵出胥敬祥的重大冤情。检察官蒋汉生从此走上了7年多的纠正错案之路。

疑点多 检察官千里奔波取证洗冤情

调卷审查结果让蒋汉生震惊!所有指控胥敬祥犯罪的证据均不成立。指控其8起入室抢劫的事实,绝大多数存在时间错误、对象错误、事实错误、供证互相矛盾、无作案凶器、无犯罪同伙、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情况。

而对那件关键证据——绿毛背心,胥敬祥被捕之后多次申辩是在集市上买的一件旧衣服,而且有同村村民胥祖国作证,但当时办案机关没有对胥祖国进行取证。

“1992年底,梁小龙被警方抓获。他否认与胥敬祥共同入室抢劫,更不知道什么‘红龙’‘黑龙’。”蒋汉生说,“胥敬祥招供那么多同伙,只有梁小龙被抓,梁小龙还说自己案发时就不在河南,更不知道那几个‘龙’。”

此外还发现,从胥敬祥家扣押的衣物都是随处可以买到的物品,在辨认这些“赃物”的时候,侦查机关采取直面辨认法,不符合侦查辨认法定程序。经鉴定,在十几份讯问笔录中的签名也不是疑犯亲笔所签。

蒋汉生开始复查案件。在监狱里,胥敬祥双膝跪地哭诉前情:“我被抓的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几个人将我捆绑住,先用棍子把我的脚打烂,后来用穿着皮鞋的脚跺我的脚踝骨,我疼得昏死过去。他们折磨我三天三夜。最后我不得不承认抢劫。”至今,胥敬祥右脚踝骨还是畸形。

蒋汉生终于在山西找到了正在那里打工的胥祖国。胥祖国证明了他和胥敬祥一起在集市上购买过多件旧衣服,其中就有这件绿色毛背心。

1998年至2001年,检察官们辗转河南、山东、山西几省,奔波千里,为纠正胥敬祥错案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胥敬祥8起入室抢劫案没有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胥敬祥无罪。” 蒋汉生反复梳理证据后慎重得出结论。

百转千回 “诉讼苦旅”纠正错案难

胥敬祥被捕后,在监狱里开始了长久的“马拉松式诉讼苦旅”。

2001年3月,河南省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认为必须还案件以本来面目,指令周口市检察院对胥敬祥案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5月,周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有关证据自相矛盾,胥敬祥案一审判决实属错判。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指令鹿邑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但再审期间不停止胥敬祥的刑罚执行。

2002年4月,鹿邑县法院维持原判决。周口市中级法院又经过10个月的审理仍然维持原判。错案没有被纠正。

2003年5月,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属于错判,遂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无罪抗诉。

一年以后,2004年6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审理。检察官蒋汉生在法庭上为胥敬祥作无罪抗诉。

作为胥敬祥的辩护律师,汤路明感慨万千:“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本来站在对立的立场上,可在法庭上却发表着相同的意见———胥敬祥无罪。这在我的律师生涯中,还是第一次经历。”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法院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

“胥敬祥在监狱服刑快13年了,即将刑满出狱,可案件又要进入新一轮的诉讼。让他出狱后再次面对未定的‘罪行’吗?这是对胥敬祥合法权益的继续损害。”蒋汉生心急如焚。

2005年3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毅然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从检察环节终止了无限期的诉讼。

两天后,鹿邑县检察院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这一天离胥敬祥服刑期满只剩15天。“是检察官和省检察院帮我活下来的。”胥敬祥泪流满面。

蒋汉生谈起这起错案,规范执法行为时难掩内心的激动。“错误的批捕、7次退回补充侦查、5年无法提起公诉,都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办案人员有罪推定,执法行为不规范,是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

“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任务,二者同等重要,任何背离和偏颇都会破坏法律的公平正义,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蒋汉生沉痛地说。(完)

2014年1月23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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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法治人物获得者——蒋汉生

2010-12-04 21:55:11 来源: 央视 

【获奖者】蒋汉生

【职务】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

【颁奖词】正义有时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

一个检察官,用7年的努力,使一起13年的错案回归正义。

“疑罪从有”到“疑罪从无”,中国法治完成了一个关键跨越。

【主要事迹】蒋汉生是千千万万个对法律忠诚执着,对人民满腔热忱,恪尽职守,严于律己的执法人,是“公正廉明执法”的典范。蒋汉生从事检察工作20年来,对法律忠诚执着,对人民满腔热忱,恪尽职守,严于律己,先后办理各类案件200余起,成功主办56起抗诉案件,为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突出贡献,曾多次受到嘉奖,荣立个人三等功3次、个人一等功2次。多年来,他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本着“错案就要纠正”、“有罪的人必须受到追究”的执法理念,成功办理多起有影响的抗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特别是胥敬祥被错误关押13年一案,经过他7年多的不懈努力,通过抗诉最终得以纠正,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法治心愿】错案再少一些,最大限度避免错案发生,让程序与实体并重,成为每个执法人的司法理念,杜绝错案,再也找不到错案。

【背景故事】

2005年3月15日晚,开封市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近13年的胥敬祥 在刑满前15天被提前释放。

1992年,胥敬祥因入室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那年春节前后,河南省鹿邑县连续发生8起入室抢劫案件,作案人常在夜里活动,潜入居民家中。同年4月,警方发现一条重要线索——一件毛背心,他是被害人李某的衣物,于是警方认定毛背心现在的主人胥敬祥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决定突审胥敬祥。一个月后,胥敬祥交代了他8次入室抢劫的过程。在有罪口供上签了字,后来胥敬祥被当地法院判了刑。

6年过去了,1999年初,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蒋汉生,偶然看到胥敬祥的案卷。从业十几年的他觉得案子里有些地方很是奇怪。“敬祥8起入室抢劫,竟然没有犯罪同伙,没有一件凶器,赃物也一件不能确认”蒋汉生觉得蹊跷,他决定到监狱去见胥敬祥。“第一次见胥敬祥,胥敬祥就跪在地上给我哭,说他是被冤枉的。”在入狱的第七年,胥敬祥第一次碰到了一个愿意听他说话的人。“蒋检察官没把我当个犯人,他认为我是冤枉的。”同时胥敬祥还说,当年认定他有罪的那间毛背心是在农贸市场里买的旧衣服。

那次见面后,胥敬祥开始不断地给蒋汉生来信。就在胥敬祥的信中,蒋汉生有了一个惊奇的发现——在胥敬祥所做的有罪供述里面有两次有罪供述:一个是1992年4月10日,一个是1992年4月11日。这两个签字显然和胥敬祥本人的签字不是一个人的签字,和他给蒋汉生来信时候签字截然不同。

2000年夏天,蒋汉生找到了证明胥敬祥无罪的关键证人——他的邻居祖某。 祖某能证实那件绿色毛背心是他和胥敬祥一起买的旧衣服。

在蒋汉生的不懈努力下,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再审胥敬祥案件,此时距离胥敬祥刑满已经不到两年了。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将胥敬祥案件发回鹿邑县法院重审,2005年3月7日,河南省检察院指令鹿邑县检察院对胥敬祥做不起诉处理。就这样,在距离刑满前15天,胥敬祥回到了自己的家。

(本文来源:央视 )

2014年1月23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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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发回重审制度应予废除!

__刘治成--法律博客...

一、《刑事诉讼法》中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应予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既然第二审人民法院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发现一审法院违反了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裁判原则,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被告人判了罪,就是错误判决,就应该改判无罪,不能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明知应该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为什么要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呢?

即算按照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里规定二审法院首先是要“查清事实后改判”,其次才是“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可是掌权者总是把权力用到最大的限度,有了“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规定,二审法院就不要“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了!发回重审制度意味着允许一审法院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被告人判决有罪。被告人第一次犯罪就要受到刑事处罚,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什么非要一错再错,反复多次?虽然我们不能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但是我们不能在程序上就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应该有几次错误!

如此发回重审制度,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监督审查形有实无,在白白的浪费纳税人的钱财!折磨诉讼当事人!

发回重审制度应予废除!

发回重审是专制而不是法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法定理由是“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而根据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就说明,一审在“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判决被告人有罪是违法的、错误的,二审理应直接改判无罪。发回重审制度就是允许一审法院同样的错误连续犯多次,毫无道理。

一审法院的审判所以“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是因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是因为侦查机关侦查的不清楚,证据不足,如此发回、退回,行吗?只所以二审法院对案件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重新审判仍然是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就是这个道理。二审法院原本不应该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制度就等于允许先定罪,后取证,取不到充分的证据也要定罪。这是专制而不是法制。

2014年1月24 转帖 15927504063

最高法将聂树斌案列为重案之重 进行再审审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10:15 中国网

聂树斌案何时真相大白?图为2005年,聂树斌的母亲哭倒在聂的坟上  资料图

聂树斌的姐姐展示她和弟弟生前的合影  资料图

曾经对未来充满希望的聂树斌,生命却在还不满21岁的时候就被终结。(资料图)

南方周末记者自相关渠道得到信息,“聂树斌案”已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阶段。最高法院已将聂案列为“重案之重”,调派专门人员进行全案再审审查。

据记者了解,最高法院一直没有停止过对聂案的关注。至于进一步的细节,目前尚未可知。“如此看来整个案件一直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关心聂案的一位学者表示,在案件僵持两年后,最高法院受理了聂案申诉,案件得以进入再审审查阶段,本身就是一个信号。

南方周末记者还了解到,目前王书金案并未中止诉讼。最高法院的基本态度是,假如王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在聂案没有水落石出之前,最高法院不会轻易核准王书金死刑,掐掉再审聂案重要的证据源头。

这些最新消息恰好应和了目前社会各界对最高法院的高度期待。相比两年前就聂案对刑事司法体制沉疴的拷问,随着情势的变化,呼吁最高法院介入的声音已成为目前包括学界在内的舆论主调。

因聂案距今已十年有余,又与“真凶”王书金案相互牵连,如何还原事实真相、公正处理两案关系,被赋予重望的最高法院正在面临巨大考验。

再审审查将决定是否启动对聂树斌案的再审,也意味着聂案如果被证实为冤杀,将有翻案的可能。

按惯例推测聂案的再审审查结果不可能很快揭晓,审查会以“慎重”为先。2003年,最高法院曾对著名的“刘涌案”进行了持续两个月的再审审查,最终裁定进行再审。

历史会否重演?一切似乎都在等待某个时机的到来。

河北方面参与审查是否合适

依司法实践惯例,最高法院进行的再审审查,一般都有审理过原案的下级法院参与,提供此前的审理情况和案卷材料。据记者了解,目前河北高院也正在协同最高法院进行审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获悉此情后,表示担心。河北高法是聂树斌的终审兼死刑复核机关,陈瑞华说:“正是河北高院使聂树斌‘人头落地’,让它参与再审审查,很难令人信服。”

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学者对此深有同感。他们认为,从河北高法两年来的表现可见,该法院有可能对再审聂案存在抗拒。此前河北高院以没有判决书为由拒绝受理聂案申诉,被认为是河北方面不积极推动再审最有力的说明。

回顾近年来的几起重大冤案,启动再审都异常艰难。一旦翻案,所有办案人员都将受牵连,如杨志杰、佘祥林和杜培武等案中的办案机关,无一例外地承担了国家赔偿责任。依据惯例,主要办案人员除了仕途不保、政绩受损外,按照法律规定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让他们否定自己,这几乎是不大可能的。这是僵持两年最重要的原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说,河北高院在再审审查中理应回避。

按照惯例,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最高法院将调取、研判聂案所有案卷材料,到河北进行调查,最终形成结论,裁定是否对聂案进行再审。由于法律对审查程序没有具体规定,这一过程能否公正进行,是否听取聂案代理律师的意见,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

来自北京的部分法学者在呼吁河北高院回避的同时,认为另一重要角色——聂案的代理律师应该加入审查工作。

陈瑞华教授说,根据以往经验,一些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往往没有写入案卷,单看案卷材料,很难作出公正的判断。另外,如果按照传统的秘密方式到河北当地调查核实,没有律师和第三人在场,很可能形成上下级法官秘密协商的局面。

不止一位学者建议,对聂案的再审审查,必须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到河北当地调查时,最高法院应该通知律师到场,允许代理律师向法官当面发表代理意见。

“相信最高法院绝不会捂住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

另一使聂案存在变数的是“真凶”王书金案的进程。法学界普遍担心的是,如果河北高院二审维持对王书金的死刑判决,王书金案将很快进入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若王书金被核准执行死刑,聂案的再审将失去最重要证据,从而沉为千古悬案。

鉴于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陈卫东认为,王书金案应慎重处理,留出程序空档查明王书金所说是否确实,同时也给聂案审查提供时间。他建议王案应立即中止诉讼,王书金作为聂案证人,参与到再审审查中。

按照以上设想,“聂树斌”和“王书金”不可能在最高法院相遇,王书金案只能留待聂案得出再审结论后才能恢复原有诉讼程序。

如果王书金从自己所犯命案中“脱身”,进入聂树斌的再审审查程序,有学者建议在此期间,河北方面不能提讯王书金。另外,为稳妥起见,必须将其异地关押,并给予必要的人身保护。

陈瑞华还特别建议,如果最高法院再审审查后,决定不对聂案进行再审,应该作出理由说明,毕竟事关司法正义和公众期待;如进行再审,必须由最高法院以开庭审理的方式提审。

多位学者坚持,只有公开、慎重处理,才能平息公众不满、抚慰案件当事人和家属,同时也是重树公众对司法信心的绝佳机会。如能成行,聂树斌案将被载入中国刑事司法审判史册,成为“看得见的正义”的最佳范本。

一位关心聂案的网民说,但愿最高法院能给一个说法,让人们知道我们这个国家还有公平、制度和良心。“我相信最高法院绝不会捂住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了解聂案进程的有关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来源:南方周末 记者 赵蕾 实习生 邓江波发自北京

2014年1月25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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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佘祥林案始末

时间:2010-05-11 09:35  作者:  新闻来源:新京报

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系京山县公安局马店派出所原治安巡逻队员,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2005年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已“死”了11年的张在玉突然复活”了。前日她对记者说,对丈夫的遭遇表示十分愧疚。文/图荆门晚报

女子“被杀”11年突然回乡

2005年3月28日中午,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接到好几个电话,都说张在玉回来了。为了核实消息,他拨通了张在玉哥哥的电话,当真真切切地得到证实时,佘锁林立刻想到了还在狱中的弟弟,于是,他马上报了警。

当佘锁林夫妇出现在张在玉面前时,张在玉马上喊了江银喜一声“大嫂子”。江银喜百感交集。这个时候的佘祥林,从关押到判刑,已经在狱中度过了11年。

丈夫因“杀妻”被判15年

据佘锁林介绍,1994年初,弟媳张在玉突然失踪。双方家人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找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杀了,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当时,有关佘祥林与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的传言正闹得沸沸扬扬。

数月后,一村民在离村不远的窑凹堰边发现一具身体已腐烂得面目全非的女尸。经过辨认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

这样,佘祥林就成了第一杀人疑犯,不久即被京山县公安机关抓捕。

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

佘家人始终没有看到死者的真容,他们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当年,佘祥林被判处死刑,行刑期定在10月1日。后来,因为证据不足,终于逃过鬼门关。1995年,佘祥林先被判死刑,后来又因证据不足免死。

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母亲、哥哥申冤也被抓

今年64岁的佘父佘树生告诉记者,自从1994年4月儿子蒙冤入狱后,大儿子佘锁林因为弟弟冤案上访,于1995年5月4日被拘留41天。

母亲杨五香因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访,于1995年5月6日被抓入狱,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关了9个半月,后来交了3000元才把人领出来,但已经气若游丝。三个多月后,杨五香含恨而去,时年54岁。据乡亲们介绍,杨五香在入狱前身体健康,长年在田间劳作。

据了解,为了给佘祥林申冤,余家欠了一屁股债,仅欠村里的提留款就达两万多元。佘树生一人耕种2亩责任田,在贫寒中苦苦煎熬。

妻子告白

原以为他已过上好日子

下面是张在玉前天接受记者采访时的表白:“我本来以为经过了十多年的磨难,在我的想象中,佘祥林应该有个家了,现在应该过上好日子了,没想到今天却是这番情景。十多年的牢狱之灾,婆婆去世了,我们的女儿过早辍学,受的折磨太多了,太大了。

知道这些情况后,我觉得真是阴差阳错,让他(佘祥林)浪费了宝贵的青春,耽误了宝贵的年华,我心里忐忑不安。我很想见到女儿和他。

在此,我只能对他及其家人表示深深的愧疚,同时,对关心我们的人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在采访中,她三哥张在生插话道:“当我们看到她时,一下子惊呆了,发现真是冤枉了佘祥林,我们立刻想到要给公安局报案……”

2014年1月26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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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佘祥林、聂树斌再到赵作海,冤假错案何以不绝?

2010-05-10 16:00 南方报网

“杀人犯”赵作海和“死者”赵振晌

河南商丘一名“杀人犯”赵作海入狱10年,“被害人”上月底突然现身。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此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已经派人赶到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省法院拟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无忏悔则无真相,无进步则无宽恕

如果说总能遇到一些悲惨的巧合,那是因为它们都发轫于同样的罪恶。从佘祥林案,到聂树斌案,再到赵作海案,我们隐约可以看出,悲剧的生成链条中,其实都有着相似的命案办案过程中可怕的“魔鬼细节”——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用审讯和诱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在没有使用DNA鉴定的前提下,就草率定论被杀者的身份;而在这两者的背后,或多或少地有着“命案必破”的指标与指示影子。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之于赵作海案,第一个应该被送上审判台的,无疑是造成冤案的办案人。但遗憾的是,和佘祥林案差不多,官方表示,事情发生了十多年,当时的办案人均已不在岗。我不知道这是警方对刑讯逼供的“王顾左右而言他”,还是时间开的残酷玩笑。无论如何,赵作海案有无刑讯逼供必须要厘清和追究,而制度也必须要以一种改进性的姿势,“确保”有人对人为的刑讯逼供负责——因为不是每一个蒙冤的人都会像佘祥林、赵作海一样幸运。

如果说有一种悲情在悲剧之上,那就是悲剧的重复。刑讯逼供、整体性错案追责制度的缺失……伴随着赵作海案件的日益清晰,我们也许还能找到更多酿就了漫长冤狱的相似因素。没有真正的忏悔,就永远不会收获错案最深刻的真相;没有重复错案倒逼出的法制进步,无论多么圆满的处理也是难以被宽恕的。(中安在线)

如何让更多的“赵作海”得到昭雪?

法院讲的是“把握政策”,而不是“严格遵照法定程序”,“疑罪从无”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坚持。但是,从现实司法环境来看,在缺乏充分监督约束的情况下,在当时的法官们的执法水平条件下,在犯罪嫌疑人处于绝对弱势的境地下,法院为了给急于破案的公安、急于立功的检察等机关一个交代,乃至为了给那些因为激愤而认定嫌疑人为杀人者的群众一个安抚,而放弃“疑罪从无”等原则和程序,给一些存在明显证据瑕疵的嫌疑人定罪判刑,这种现象是比较容易存在的。

所以,佘祥林、赵作海案的出现,是给我们的司法又一个重大的提醒。我们不能只满足于对这两个已经暴露的具体的错案冤案纠错申冤,更重要的是,国家应该采取有组织的行动,对相当一段时间以来的死刑等重大案件进行普遍复查,去主动发现潜在的“佘祥林”、“赵作海”。因为,我们应该承认,相当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的司法水平是比较低的,法律程序也是不完善的,所以“佘祥林”、“赵作海”都可能不止一个。我们不能总是等待“死者复生”导致冤情暴露这样的奇迹,而应该主动地去承担起发现冤案错案并为之平反昭雪的责任。

诚然,这样做,是一项十分浩大而艰巨的工作,会给相关司法机关带来很多的麻烦,会涉及到许多错综复杂的关系,但是,作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我们应该正视历史,正视现实,不能让任何冤案错案积压成历史的欠账。这是司法文明前进的一个基础,是国家尊重保护人权的一个进步,是一个必须解开并放下的包袱。否则,“佘祥林”、“赵作海”都不会是最后一个,它不仅影响着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也可能让一个国家和民族在前进的道路上始终问心有愧。(新文化报)

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亟须建立辩冤昭雪新机制

赵作海案中,河南省高院撤销了在7年前作出的裁定。显然,制造错案的与纠正冤案的恰恰是同一个系统,甚至是同一个审判或检察委员会。这样的情势有助于理解辩冤昭雪的新机制何以没有机会尝试。缺少正常的权力制衡,现实对此做了注脚。刑讯逼供在未被发现之前都不叫刑讯逼供,犹如冤案在未被发现之前还可以称为铁案一样。

根据检察实务部门的人士透露,在披露的刑事错案只占全部刑事错案很少的一部分。在命案必破、领导督办、限时破案的高压下,再加上破案率、起诉率与结案率与办案人员的奖惩挂钩,形成了一种很不适当的办案压力。一旦错案铸成并被揭发,回溯的问责会对原来的司法人员造成强烈冲击,这也让他们有动力联合起来,消极拖延错案的伸冤。聂树斌案就是明证。

聂树斌、佘祥林和赵作海等冤案受难者会被铭记,他们的冤屈个案能激发社会对司法运作弊端的了解,甚或提供改造的推力。可个人和生命为此付出了不可挽回的代价,因而过于悲凉。假设辩冤昭雪的新机制迟迟不立,赵作海们只能是偶然伸冤。但愿个案不要令负有改造责任的人麻木才好。否则,个案不过是成全了碑林,却没有成就道路,则是大不幸。(南方都市报)

2014年1月27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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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案为鉴,建立辩冤昭雪的新机制

作者:南都社论

来源:南方都市报

来源日期:2010-5-10

河南商丘一名“杀人犯”赵作海入狱10年,“被害人”上月底突然现身。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此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已经派人赶到监狱,释放赵作海,并安排好其出狱后的生活。省法院拟启动国家赔偿程序,追究当事人责任。

围绕此事的新闻报道还证实,1999年案发后,当地警方对赵作海的妻子实施了长时间的刑讯逼供,导致她落下了病根,后来携子女改嫁,赵家一家人就此散掉。据信,办案人员对证人也采用了枪指头脑的胁迫手段,逼其就范。当年负责主抓案件的警察已经升迁商丘市某区公安分局局长,他拒绝回应记者采访。冤案申雪的震动势必牵扯到更多人,事件余波还有待观察。

即便赵作海案属个案,但也决不孤立。此前已经有了差不多情节的聂树斌案和佘祥林案,它们结成了一条令人窒息的冤案脉络。其中,赵作海案与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如出一辙,都存在刑讯逼供,都是因受害人“复活”才侥幸逃脱。聂树斌案则属于“真凶再现”的类型。然而,聂树斌已被执行死刑,主动交代的真凶正在等待最高院的死刑复核,僵局两年多未有决断。

这些冤案脉络显示,冤枉受刑的人都是偶然被证明是无辜的,他们的抗辩是徒劳的,而在全部办案流程中未能阻止冤案错案的逐步生成。从聂树斌、佘祥林再到赵作海,至少十多年来,冤案的产生机理没有受到实质性的触动或修正。

赵作海案中,河南省高院撤销了它在7年前作出的裁定。显然,制造错案的与纠正冤案的恰恰是同一个系统,甚至是同一个审判或检察委员会。这样的情势有助于理解辩冤昭雪新机制何以没有机会尝试。缺少正常的权力制衡,现实对此作了注脚。刑讯逼供在未被发现之前都不叫刑讯逼供,犹如冤案在未被发现之前还可以称为铁案一样。

根据检察实务部门的人士透露,现在披露的刑事错案只占全部刑事错案很少的一部分。在命案必破、领导督办、限时破案的高压下,再加上破案率、起诉率与结案率和办案人员的奖惩挂钩,形成了一种很不适当的办案压力。一旦错案铸成并被揭发,回溯的问责会对原来的司法人员造成强烈冲击,这也让他们有动力联合起来,消极拖延错案的伸冤。聂树斌案就是明证。

聂树斌、佘祥林和赵作海等冤案受难者会被铭记,他们的冤屈个案能激发社会对司法运作弊端的了解,甚或提供改造的推力。可个人和生命为此付出了不可挽回的代价,因而过于悲凉。假设辩冤昭雪的新机制迟迟不立,赵作海们只能是偶然伸冤。但愿个案不要令负有改造责任的人麻木才好。否则,个案不过是成全了碑林,却没有成就道路,则是大不幸。

明朝御史吕坤说过: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聂树斌案、佘祥林案及赵作海案后,针对司法现实中纠错机制的无力与匮乏,实有必要重申建立中立的纠错机制,有三种可供选择的思路:一是由最高法和最高检主理,以便超越地方政法系统的利益羁绊;二是由最高法和最高检指定异地审理;三是交由全国人大这样的立法机关去调查。如此实践,相较于单纯利用审级制度来辨别冤案,当有更强的效力。

2014年1月27日 发帖 1592750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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