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毛玉X,女,汉族,1964年6月3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11196406 XXXXXX,住南通市崇川区学XXXXXXXXXX。
申请人:毛国X,男,汉族,1956年2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11195602 XXXXXX,住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XXXXXXXXXX。
被申请人:夏建华,男,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在审理袁兰英诉茅国X、茅新X、茅美X、毛玉X赡养纠纷一案中担任审判员。
请求事项:为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根据《中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现申请夏建X回避。 请人民法院审查,更换审判员审理本案。
事实与理由:
1.2015年1月6日,开庭前,毛玉X和茅美X言语发生冲突,两人动手,夏建华作为在场的审判员,不但不公正的拉架,还用手死死的抱住毛玉X,让茅美X妇夫打毛玉X一个人,明目张胆的偏袒一方,更无公正可言。
2.夏建华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原、被告无人申请的前题下,为彰显他法官的权利,自作主张的无限期延长举证期限。
3. 2015年2月2日,传票上通知9点开庭,原告、被告全到,为等原告律师,拖延开庭时间近一小时,毛玉X对夏建华提出建议,希望夏建华能按时开庭,可夏建华各种理由推托,毛玉X当庭举报,举报电话无人接听,为此,夏建华恼羞成怒,叫来很多的法警,法警(胸牌号326633、326626)在不明事理的情况下,对毛玉X大喊大叫进行恐吓,法警(一个大眼晴,皮肤白的女的)和夏建华都扬言要拘捕毛玉X,毛玉X问:“我一没打人,二没有骂人,三没有犯法,你凭什么拘捕我?”夏建华用手指着毛玉X的脸说:“就凭你挑衅”。 毛玉X说:“我摆事实讲道理,怎就成 “挑衅” 了?”这就是港闸区法院夏建X的风采???不“扬名”司法界太委屈他了。
4.在庭审中毛玉X、茅国X当庭陈述时, 夏建华总是打断我们陈述, 剥夺我们陈述事实的权利,毛玉X、茅国X提出抗议,希望夏建华不要搞一言堂,如果不让我们陈述,可直接判决,没有开庭的必要。为此,夏建华再次恼羞成怒,对我们进行打击报复,叫来很多的法警恐吓、镇压我们。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一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第十一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2015年2月11日14点人全到齐,夏建华却不按时开庭,用将近一小时的时间,当我们全体人员的面,指使原告律师从新提出6项不合情理的诉讼请求,在庭审中夏建华用大量的时间把原告整理发票,这是原告律师的工作, 而夏建华的所作所为都快成原告律师了,明目张胆的偏袒原告,还做得理直气壮,哪有中立、公正之言。
6.在庭审中毛玉X、茅国X对茅美X在门市药房开出化疗药发票提出质疑,因为只有二级、三级以上的医疗单位才有化疗的资格,门市药房没有化疗的资格,要求茅美X提供相应的病历和医嘱为证。夏建华是知法犯法却叫举证倒置,让我们提供证据。毛玉X、茅国X反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是我们的事,夏建华当场哑口无言。
7.在庭审中毛玉X、茅国X认为,同一法院法官张亚松,在析产案中查证的袁兰英银行存、取发生额明细,作为同院法官的夏建华不应相疑,可作为证据使用,夏建华再次的恼羞成怒,叫来很多的法警,对毛玉X、茅国X大喊大叫进行恐吓、镇压……。
以上所说,庭审摄像、庭审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综上所说,为使我们与原告袁兰英的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公正的判决,我特依据《中X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46条的规定,现申请夏建X回避本案,把本案交由其他法官审理,希望法院领导批准为感!
此致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毛玉X 毛国X
2015年2月25日
治国就是治吏,唯有当今拿法官当上帝。借口法律专业性強而听之任之。治腐不治吏等于没治。吏准确的定义就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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