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推拖敷衍、搪塞忽悠,至今“不被受理”! [1楼]

【二】2012年2月28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呈请湖北省信访局 转

湖北省高院立案一庭:

我于2月18日向湖北省信访局门户网发了申诉信(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省信访局网上说已转省高院办理。近天打开省信访局网站,发现了省高院立案一庭的答复,全文如下: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许天武:你的网信收到,你反映情况应当说明案件程序在哪级法院,否则无法办理转交和监督。你不服判决可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诉,亲自递交材料即可,网上信访可以产生监督程序,但不能产生诉讼程序,请你在网诉中叙明程序情况,否则无法转督,本件暂不受理,请理解。

省法院立案一庭 2012年2月24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2-02-24 15:08)

我的这一申诉案早已是通了天的,全国的几十家网站反复发表和转载了我的申诉内容,只要点一下鼠标,所有的信息都会一目了然。例如:天涯论坛,凤凰网,中国网络电视台复兴论坛民声民情等,以及新浪网博客XU570997476、红莲大仙的博客等等,每天都有我往上发的帖子,我们是活一天申诉一天,“愚公移山,挖山不止”。或是你把“湖北省高院面对我的错案是信口雌黄”这几个字在电脑主页上“百度一下”,有关资料就一清二楚。所谓“案件程序在哪级法院,否则无法办理转交和监督”简直是鬼话加屁话!你们是装聋卖傻,拖一天算一天,挡一回就能管一些时。现代化的办公手段你们不运用,一推了之,实属极不负责的庸懒散作风!

由于在网上找不到湖北省高院的申诉方式,只好再请省信访局网站转达。

下面将我的申诉理由和过程再转抄如下(省高院要求的“网诉中叙明程序情况”):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我的错案是怎样形成的?

1984年9月,我由武汉市硚口区政府的一个部门下到区工业局的一个新开办的经销单位帮助工作。这个单位的经理付扬志安排我负责行政管理的事务,附带经管他设立的小金库。他把营业外收入要我找个本子记个流水帐,用以报销部分招待费,发奖金、红包之类的支出。小金库的收支情况都是经过付扬志严格审批实行的。大约过了一年以后,有一天晚上付扬志要我拿出小金库的全部资料,交给他审核后,我们俩把帐单都销毁了。尽管我当时不愿意这样处理,但他的决定别人是改变不了的。他声称:“以后如果有什么问题我一人来承担,不要你来负责什么责任。”计划经济年代,上面对下面政策管得紧,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多取得多一点的自主权或为小团体职工多增加点利益,一些单位有小金库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当时发奖金要经过上级批了才能发,更不用说发红包,业务招待费开支多少也是有限制的。付扬志要把小金库的帐单销毁掉,无非是为了掩盖一些不公开的收支情况,不给上面检查留下证据,尽量不让人家揪辫子,而一烧了之。

私设小金库在当时来讲,是一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即使是销毁了帐单,这种行为也并没有触犯刑法,而不被认为是犯了罪,只会受到批评教育最多给予行政处分而已。但到了后来,硚口区当局却把事情看得很严重,把销毁小金库帐单的行为上升演变成是犯了“毁灭证件罪”,对当事人给予无情打击,制造了法制史上一起十分荒谬的错案。时至今日,这起错案还未能公正地了断。

1986年3月下旬,武汉市硚口区的“有关部门”(区纪委和区工业局)趁我和付扬志在外省出差快返回单位的前几天,采取突然袭击的公安手段,在我的办公室门窗贴了封条(封条上盖有工业局的公章)。这个小办公室只有我一人在内办公,它的暗楼上是我个人的居室(办公居住两用)。在我们返回单位的第二天(4月3日)的下午,就由区纪委的人将封条撕掉,打开门进去翻箱倒柜地搜查了三个多小时。他们没能出示搜查证,用两张材料纸登记了查收的物品,查抄人在上面签了名:董春生是硚口区纪委成员,吕汉华是区工业局纪检组成员。他们将我经管的第二次小金库的帐单及所余千多元现金收走,同时将我的多本私人日记本及一些私人财物予以没收,私人日记本等至今仍未归还于我。很明显,他们查封和搜查我的办公室,其目的是要寻找当事人(主要是付扬志,因为他们事先通过内查外调已掌握了付扬志的某些贪污事实)在小金库中的违纪问题,而强行收集证据。他们这伙人顺便将一付麻将也搜走,可见其行为素质之差。搜查完后,他们在门上重新贴了封条。就这样强行地剥夺了我在自己的办公室内正常的工作权利和居住权利。

1986年5月10日,硚口区纪委和区工业局将付扬志的案子移交给了硚口区检察院。5月12日区检查察院以犯有贪污的罪名将付扬志逮捕。

付扬志被抓后,在硚口区引起较大反响。区政府的有些领导以前还想保他,现在也觉得无能为力了。区里的工作组号召大家揭发检举。在后来的一个多月里,我也主动地将1985年第一次销毁小金库的资料和1986年4月2日晚上“翻墙入室”进入自己的办公室清理小金库及和付扬志处理帐单的情况,向组织上作了如实的交待(即“自首”行为),得到了他们的肯定。区纪委的陈科长和工业局党委吴震书记对我明确表示:“我们把你作为证人对待,按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保证对你不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当时的一席谈话和在职工大会上的表态,令我十分感动。可是,他们后来还是翻脸不认人,没有兑现他们的承诺,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影响。区纪委的陈科长亲自带领两名公安分局人员,在我的办公室的暗楼上勘察现场,拍摄照片,收集所谓犯罪证据。一场牢役之灾向我慢慢袭来,而我还全然不知,还沉浸在他们编造的“宽大政策”的美好梦幻之中。

1986年7月14日,这是我终身难忘的一天。这天上午,我被“请”到了硚口区工业局的办公楼上。在一间房子内,区纪委的董春生单独一人对我讯问了几句之后,就将我身上随身带的当时每天写的一本日记本收了去,这是董某的又一次违法行为(他后来利用这本日记本中记的内容对我的亲属搞一拍二诈的诱供手段,十分卑劣)。随后,区检察院人员给我带上手铐,以“毁证罪”予以逮捕。接着,在区纪委的陈科长和董春生的带领下,他们到我家去抄家搜查。这次检察人员出示了搜查证,但动手的仍是纪检人员。他们搜走了大量的私人日记本和信件等。更有甚者,陈科长声称我家的一支猎枪也是赃物,指使董春生揹走了。只要是好玩的东西,他们都要趁机弄走。搜查完后,陈科长亲自将我送进了硚口区看守所(长江八号)。

区纪委的董春生后来多次到看守所内提审我,我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向他提供。在大牢的外面董某对我的亲属采取了诱供的手段,他讯问吴(许妻):“许在里面,人被整得不行了,歪歪倒,已承认了两千元的经济问题。你要把他的问题交待清楚,要不然就会犯包庇罪和窝赃罪。”八十年代的纪检人员还在用老一套的某些整人的方法整人,加上他们利用司法机关的拘留、逮捕的强制手段整人,遭秧的是那些并没有犯多大过错而又没有什么后台背景者,听天由命挨整,枉受皮肉之苦,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1986年7月31日的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在看守所内收到这份起诉书后,我才得知付贪污的具体事实,在此之前我是不清楚的。

1986年12月9日的武汉市硚口区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

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我当时没有上诉,在里面关了半年,被整得浑身伤病,奄奄一息,只想早点出去。心想以后还有申诉的机会。然而申诉之路却显得太漫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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