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427对湖北省和武汉市检察院20130417“不被受理”回复的申述
请求湖北省信访局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加大督办力度,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我的刑事申诉书尽快予以受理,立案复查,能早日纠正1986年期间武汉市硚口区当局给我制造的一起错案。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年2月22日向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箱发出了“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30216‘不被受理’回复的三点申述”,要求湖北省检察院对我的申诉信件“不被受理”的理由(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已做书面答复)作出负责任的解释。湖北省检察院作不出解释,仍旧是推诿给了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也作不出解释,却将它的另一个“理由”再次抛了出来:“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 (回复单位:武汉市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4-17 09:45)
我的申诉信件是“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吗?否。对此,本申诉人要作以下申述:
“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这12个字来源于《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网上公开信箱不受理范围”的第(八)项。
暂且先不争辩我的申诉信件是不是属于第(八)项规定的范围。首先我就认定我的申诉信件是在第七条 “网上公开信箱受理范围”的第(二)“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申诉及请求”和第(五)“对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政行为等方面的投诉举报”这两项规定的范围之内。其原因是明摆着的,《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委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省、市检察院以它们不是“政府部门”为借口,拒不受理湖北省信访局转交的申诉信件是没有什么道理的!
《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网上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是非曲直,谁的看法是顺应了法治进程的潮流,自然会有公断。
另外还要补充一点说明:本申诉人曾经于2012年1月3日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网上受理中心发了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直到今天为止已是1年3个多月了,我在它的受理网站上输入查询号和查询密码,仍旧还是那几个字:“办理情况:你好,你的受理件我院已收到,正在处理!”。
我直接向检察院的网站发申诉信件它是置之不理;转而向湖北省信访局的网站发申诉信件请求转办,它检察院又是推诿拖延不受理,甚而费尽心机地捡来两条不三不四的理由来敷衍搪塞。我们申诉人该怎么办才好?
请求湖北省信访局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加大督办力度,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我的刑事申诉书尽快予以受理,立案复查,能早日纠正1986年期间武汉市硚口区当局给我制造的一起错案。
申诉人 许天武 2013年4月27日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4-27 15:57)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4-27 16:00)
(九)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701再六发出请求督办的信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427对湖北省和武汉市检察院20130417“不被受理”回复的申述在网上发出后,湖北省信访局当即就将信件转给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可是,我的申诉信件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置之不理。漫长的两个多月又过去了,还要“耐心等待”多么久?再请您们再督办一下。
申诉人 许天武 2013年7月1日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7-02 15:39)
2 信件转给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7888108。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7-02 15:42)
3 信件转给武汉市检察院处理中,联系电话是027-65797242。 (回复单位: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7-04 12:31)
4 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 (回复单位:武汉市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7-30 16:34)
湖北省信访局网上信访满意度调查(申诉人许天武20130731提交)
承办单位是否对您反映的问题与您联系并询问过您: 否
承办单位是否在15天内,对您进行了“受理告知”: 否
承办单位是否在60天内,对您进行了“结果告知”: 否
您所反映的问题承办单位是否按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您解释清楚了: 否
您是否接受承办单位对您所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否
承办单位对您反映的问题的处理意见是否已落实到位: 否
(十)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808再七发出请求督办的信
尊敬的湖北省信访局:
本申诉人许天武于20130701再六发出请求督办的信在网上发出后,湖北省信访局即转给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检察院再次将皮球踢给了武汉市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对我“20130427对湖北省和武汉市检察院20130417‘不被受理’回复的申述”未作出解答,却将它的那个不三不四的“理由”再三抛了出来:“您的信件不被受理,原因如下: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息。 (回复单位:武汉市检察院、回复时间:2013-07-30 16:34)。很显然,武汉市检察院早已是理屈词穷,弄不出什么新的货色,只好将皮球踢还给了湖北省检察院。
湖北省检察院作为我省最高级别的检察机关,应该认真负起责任来,没有必要再为难下级检察院了。由于你们的不作为,已经耽误了很多宝贵时间了!
请求湖北省信访局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加大督办力度,要求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对我的刑事申诉书尽快予以受理,立案复查,能早日纠正1986年期间武汉市硚口区当局给我制造的一起错案。
申诉人 许天武 2013年8月8日
网上查询办理经过及结果:
您的来信正在投递过程中。在信件尚未接收前,您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修改。点击"修改"按钮后,可直接在信件内容处进行编辑。
许天武 2013年8月8日
详情请看: 红莲大仙博客 和 新浪博客XU570997476 以及xu570997476的播客
http://you.video.sina.com.cn/xu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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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6日 发帖 xu570997476@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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