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2013年8月10日本申诉人直接向武汉市中级法院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王 晨院长:
1986年7月31日的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
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
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
1986年12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
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
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
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
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
终审裁定”。
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指控和判决。
司法机关把毁灭证件罪的对象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小金库的账单
根本就不是属于证件之类。因而,以犯了“毁灭证件罪”对我们
判刑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20多年来,我坚持不断地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过无数
次的申诉,被推诿拖延、置之不理、搪塞忽悠,至今仍旧是“不
被受理”!
我请求王晨院长能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我的申诉案,使之尽快立
案复查,提起再审,早日纠正这一跨世纪的错案,不要再耽搁
了!
致
敬礼!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10月10日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略)
在武汉市中级法院网站查询办理结果如下:
欢迎来到 院长信箱 !
欢迎您通过 院长信箱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您的信件已成功发送,查询办理请使用查询码:13102RNT
信件标题: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 晨院长的信 和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发布人:许天武 发布时间:2013/10/10 17:07:42
本申诉人许天武 从 2013年10月12日至今天(2013年12月31日)为止,每天查询的结果都没有变化:
来信标题: 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 晨院长的信(2013-10-10 17:07:42) >>详细
办理结果: 许天武,您好! 您的邮件已收到,正安排专人处理。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 (2013-10-12 09:56:27)
四】2013年8月11日本申诉人直接向湖北省高院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李 静院长
1986年12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判决。
20多年来,我坚持不断地进行过无数次的申诉,被推诿拖延、置之不理、搪塞忽悠,至今还是“不被受理”!
我请求能尽早提审,纠正这一错案,不要再耽搁了!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8月11日
附件:申诉书等 (略)
在湖北省高级法院网站查询办理结果如下:
欢迎来到 院长信箱 !
欢迎您通过 院长信箱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您的信件已成功发送,查询办理请使用查询码:131226H2
本申诉人许天武 从 2013年12月18日至今天(2013年12月31日)为止,每天查询的结果都没有变化:
来信标题: 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李静院长的信(2013-12-18 15:55:41)
办理结果: 暂无回复
【五】2013年8月21日本申诉人向湖北省信访局网站发的申诉信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李 静院长:
1986年7月31日的硚口区检察院(86)硚检四字第26号起诉书,指控付杨志和我犯有毁灭证件罪,理由是两次销毁了小金库的账单;指控付杨志另外犯有六千多元的贪污罪。
1986年12月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86)硚法刑一字第200号,以毁灭证件罪对我判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付杨志是主犯判了二年;付杨志的贪污罪判了五年。
1987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7)刑二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付扬志“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指控和判决。司法机关把毁灭证件罪的对象作出了错误的认定,小金库的账单根本就不是属于证件之类。因而,以犯了“毁灭证件罪”对我们判刑是一起早就应该纠正的错案。
20多年来,我坚持不断地向区级以上法院和检察院进行过无数次的申诉,被推诿拖延、置之不理、搪塞忽悠,至今仍旧是“不被受理”!
我请求李静院长能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我的申诉案,使之尽快立案复查,提起再审,早日纠正这一跨世纪的错案,不要再耽搁了!
致
敬礼!
申诉人:许天武 2013年8月21日
刑事申诉书:平反冤假错案要抓紧,“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略)
附件下载:附件1
办理经过及结果
1 您的来信我们已经已收到,我们将按照《湖北省网上诉求与信访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办理,请耐心等待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8-21 11:09)
2 信件转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中。 (回复单位:湖北省信访局、回复时间:2013-08-21 11:13)
3 许天武的网信反映的是对生效刑事判决不服,且经过了武汉中院、省法院申诉驳回,案件长达26年,因当时刑法没有“毁灭证据”罪名,礄口区法院以“毁灭证件罪”予以判刑,许天武一再以现刑法规定推定“定性错误”,省法院曾经二次交由武汉中院答复处理,武汉市检察院也曾向武汉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撤回检察建议处理。承办人试图在网信中答复并劝其息诉罢访,但许天武仍然不服,建议将该网信转本院审监一庭答复处理。2013年8月31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06 16:20)
4 许天武不服刑事判决,本案经过了武汉中院复查驳回,武汉市检察院曾经检察建议后又撤回检察建议书,许天武长期不服,承办人试图网上答复劝其息诉,但许不接受承办人的劝导,且对承办人的答复提出异议,为了做好工作,报请田昌兵副院长批示,转审监一庭答复处理。
2013年9月6日 (回复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回复时间:2013-09-06 16:25)
20130906湖北省高院田昌兵副院长批示
